你有没有到陌生城市旅游,遇到和自己同名同姓人的经历呢?最近,徐州的崔先生倒是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但他一点也开心不起来。这是咋回事,小知带你看看去。
事件经过
都叫“吴越人家”,但主子不相同
法院不支持赔偿,理由是使用在先
原来崔先生之前到上海出差,发现自己注册的吴越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徐州吴越人家”)在上海有个“同名同姓”的——上海吴越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吴越人家”),而且在其铺招牌、店内装潢、餐具以及餐巾纸上也都使用了“吴越人家”注册商标。对此,崔先生表示很气愤,要求上海吴越人家停止侵权行为。后因协商未果,徐州吴越人家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吴越人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不过,此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这是为啥呢?
原来,2000年,徐州吴越人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吴越人家”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备办宴席、咖啡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茶馆。这个“吴越人家”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成为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曾多次被评为徐州市知名商标。原告认为,上海吴越人家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侵害了商标专用权。
而上海吴越人家一开始的企业名称为鑫辰食府,1995年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吴越人家面馆,开始使用“吴越人家”字号,并使用至今。被告认为本公司使用“吴越人家”企业字号在先,在徐州吴越人家注册“吴越人家”商标之前,上海吴越人家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并且,徐州吴越人家的商标在上海地区没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上海吴越人家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徐州吴越人家的商标权,不同意徐州吴越人家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上海吴越人家的行为不构成对徐州吴越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了徐州吴越人家的诉讼请求。
小知解析
什么是使用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之人。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尽管上海吴越人家未对“吴越人家”这个文字商标进行注册,但却是较徐州吴越人家使用在先,且在上海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使用徐州吴越人家的企图,故而法院没有支持徐州吴越人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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