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什么?美国New Balance侵犯他人商标权?小知没听错吧?这究竟是咋回事呢?
事情经过
明知不当执意用之,法院认定其恶意使用
报道称,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成立于上海,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并选择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
然而,不久前广州的周某伦先生却以侵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其家人于1996年首先注册了“百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4年转让给了周。后来,周又注册了“新百伦”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而被告公司在“天猫”等网站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等,这意味着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被告这样的行为侵害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且赔偿损失9800万元。
对此,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原告“新百伦”商标早已获得注册,被告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但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其产品,属于“恶意使用”。因此,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于“新百伦”标识的使用,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并在相关销售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新百伦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小知解析
破坏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该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在明知“新百伦”商标已注册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出处,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理应被判商标侵权,赔偿原告损失。
小知评论
防止国外品牌,走不法捷径
这个案件的意义有两点,一是给在那些在中国开拓市场的洋品牌们提了个醒:公平竞争,请先敲敲知识产权的门,尊重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给国内企业的商标权人提醒,慎防国外企业巧立名目搞混淆,走不法捷径,窃取国内企业商誉价值,导致企业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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