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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状告温企商标侵权,被告喊冤:根本没有的事儿

    发布时间:2015-04-30

 

4月25日,温州市瓯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来头很大的商标侵权案件——意大利国际品牌“GUCCI”公司,状告温州一家眼镜厂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事件经过

被告公司从未被查处过,且于前年因经营不善已注销

原告“GUCCI”称,2013年6月,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了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生产的2282副眼镜,都标有“GUCCI”标识,之后这些眼镜因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被扣押。因此,原告认为,华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GUCCI商标的使用,索赔50万元,并在媒体上登报致歉。

对此,被告“华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女士深感无奈:“这根本是没有的事。”她表示,公司从未被市场监管局查处过,且在2013年年底,公司就因经营不善注销了。

那么,到底是谁在说谎?

市场监管部门回函称,没有查处过相关案件。

庭上,原告出示了一份证据,均为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清单。这些资料上不仅有查处部门盖章,还有黄女士本人的签名等。

对此,黄女士说从未见过这些决定书,更没在决定书上按手印和签名,而且决定书上的联系号码也不是她本人的,“我为我的话负100%的法律责任。”

“华安公司”到底有没有被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过?对此,法院专门向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调查函,而该局也进行了回复:该局2013年6月以来,并无查处原告所诉称的相关侵权案件,没有作出对“华安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扣留相关侵权物品。

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GUCCI”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在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不到被告被查处的相关材料,而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称的事实,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800元。

小知解析

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倘若华安公司确实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那么赔偿GUCCI公司损失是理所应当的事,但是对于一些拿不出证据的侵权案件,小知提醒,企业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否则会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也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和名誉,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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