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市华灏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8类商品上的第1233209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2332092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来源及设计细节,商标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1.设计来源或表现形式不同。申请商标整体表现为一个纽扣图形,其中又包含有抽象的运动人物图或者周易太极图;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表现为传统中国结;引证商标三则为风车;引证商标七为徽章。
2.设计细节及描绘手法不同。申请商标以有限的几个要素表现出不同的图形外观,手法独特,设计新颖;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以分解的图形合并为一个整体,图形表现传统、美观;引证商标三以写实的手法描绘了一个风车图案;引证商标七徽章的设计抽象、简单。
3.商标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及识读方式不同。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以图形整体为识别要素,不具有呼叫方式,为俗称的“哑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归属相同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的使用,具有了一一对应关系,公众在看到上述引证商标时,会很自觉的将其同其权利人联系在一起,并将各个引证商标互相联系,以英文部分“samsonite”为识别和呼叫重点,呼叫为 ['sæmsənait];引证商标七由图形、英文及汉字组成,在我国相关公众眼中,自然以汉字部分“新动乐投资”为其识别和呼叫要素。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复审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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