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侄子、妻弟、外甥……,来安县的七位亲戚“抱团”在一起,生产假冒名酒,分工明确,配合默契。3月25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家族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叶某明、叶某成等七人(均为亲属关系,其中叶某明、叶某成为亲兄弟)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底,商定在来安县将低档酒灌入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酒瓶中,假冒高档酒予以销售。几人分工明确,叶某明负责采购用于生产假酒的原材料,叶某成负责生产并要求其侄子叶某超协助生产,同时要求其外甥李某在网上帮助销售,叶某明自己用电话联系对外销售,其姐夫李某某将假酒送至物流或买家,而叶某陶则应叶某明的要求,联系其妻弟周某一起帮助糊用于包装的酒盒。为防止被查处,几人曾三次转移造假场地。
自2014年2月起,他们在未取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假冒该公司蓝色经典系列白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生产销售。至当年7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时,由叶某明直接销售的假冒酒价值111762元,由李某在其网店销售的假冒酒价值157941元,现场还查获假冒酒价值100400元,共计假冒白酒案值达37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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