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林某和司徒某夫妻两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代生产或者加工lacoste(鳄鱼牌)休闲短裤4000余条,非法经营金额达272万余元。日前,阳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司徒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了解,2014年6月底,林某受犯罪嫌疑人沙某(另案处理)的委托,生产500条假冒lacoste(鳄鱼牌)男款格子休闲短裤,沙某负责提供布匹、吊牌与包装袋等原材料,由某制衣厂负责安排工人裁剪布匹与车线等生产、加工工序。2014年7月初,林某接受犯罪嫌疑人姜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加工3000多条假冒lacoste(鳄鱼牌)休闲短裤,由姜某负担提供成型裤子和配件,由某制衣厂负责安排工人剪线头、钉纽扣、打包装等加工工序。
2014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在某制衣厂内查获假冒lacoste(鳄鱼牌)男款格子休闲短裤4032条,其中512条是由制衣厂生产,剩下的3520条是经制衣厂加工的。经鉴定,涉案的4032条短裤价值272万余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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