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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反诉市场监察局 想要逆袭不容易

    发布时间: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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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快播公司侵犯腾讯公司24部影视剧版权;

2014年5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对外公布,在“剑网行动”中,深圳快播科技公司因盗播侵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被查处关停;

2014年6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因版权问题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开出了2.6亿元的“天价罚单”;

快播公司收到罚单后快速响应,第一时间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快播公司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6亿元的“天价罚单”。

2014年末最后两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案”孰是孰非将要揭晓!

不合情不合法? 天价罚单从何而来

2014年6月,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做出了2.6亿元的最终处罚决定,创下了国内互联网版权侵权行政处罚之最,这也成为日后快播公司反诉案的最大争议点。

2.6亿元“天价罚单”是否合法?中细软集团专家也做出了详细的分析解答。

根据此前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消息,快播公司通过侵犯腾讯公司包括《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作品版权所获的非法经营额已达8671.6万元,中细软集团版权专家郭燕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做的3倍罚款,也就是2.6亿元的“天价罚单”是合法的。

但为何快播公司对此一再表示不服,甚至选择上诉的方式誓要撤销这张罚单呢?中细软专家表示,从此前快播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听证会及结果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快播公司因不服此前《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的内容,相关部门于2014年6月17日举行了非公开听证会,从公布的听证会结果可以看出,快播公司不服处罚的理由主要有4点:

1、快播公司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性;

2、快播公司只是侵犯了腾讯公司的版权,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3、快播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对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与实际情况不符;

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版权局之后又因“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做出处罚,不符合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处罚应属于无效;

那么,快播公司的理由可以力挽狂澜,将这张“史上最贵天价罚单”消除掉吗?

版权风波 想要逆袭不容易

在2014年的最后一天,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向公众披露这张2.6亿元的天价罚单是如何做出的。

首先,快播公司通过网络从多个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供用户使用。并在腾讯公司2014年1月2日、1月26日、2月17日三次致函要求停止侵权后仍在继续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因此快播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性,且不符合“避风港原则”。

其次,快播不仅遭到腾讯公司的侵权投诉,还遭到乐视、优酷、搜狐等多加影视作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其行为“已不是单纯地侵害某一权利人利益,而是扰乱了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再次,快播虽然并未通过向观看用户收取费用或在视频中插播广告的方式获取利益,但却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利润,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快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是按照被侵权影视作品中13部作品的平均授权价计算的,8671.6万元的非法经营额是“公允和克制的”。

最后,虽然在2013年快播公司就因“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而得到行政处罚,但2013年国家版权局做出的处罚决定被侵权方是乐视网,而2014年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是针对腾讯公司24部影视作品的,两张“罚单”被侵权方不同、被侵权的作品也不同,不属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处罚。

本案当天并未宣判,但看庭审现场双方激烈辩论互不相让的态度,以及此前快播公司在行政复议、听证会上的连连“失利”,快播公司想要“逆袭”并非易事。

卷土重来 版权依然是硬伤

就在这场“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案”开庭的前一天,2014年12月29日,一名原快播员工发表长微博,称原快播团队重新开发了一款以短视频为主的移动应用产品。不同于老快播,“新快播”主打头条资讯,以短视频的形式“重出江湖”。

据介绍,“新快播”仍沿用老快播原来的搜索技术,聚合优酷、土豆等多家视频资源,用户可以在wifi环境下缓存后在离线环境下观看。

不过,中细软版权专家郭燕子指出,“新快播”与老快播一样,仍面临着内容版权问题。据悉,“新快播”的内容大多来自各大视频网站,而这些视频网站的内容来源,大部分还是各大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剪辑。

“虽然经过剪辑,但这些新闻节目的版权依然属于版权人,没有合法授权的话仍然会产生版权问题。”中细软专家郭燕子作出预警,“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新快播’抓取的内容仍是侵权、盗版作品,那么‘新快播’仍会难逃被处罚的命运。”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这款“新快播”APP是和原快播一样,继续盗播没有授权的视频,在内容层面规避各种监察?还是做个守法好公民,花大价钱购买视频版权并发力于自制内容?但无论是哪种选择,“新快播”与如今大多数视频网站一样,都必须面对版权这道躲不过的坎。

【延伸阅读】

“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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