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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第116084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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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陆森利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2类商品上的第11608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608433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显著部分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从商标的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来看

申请商标由图形及文字构成,为组合商标。其中图形为一个坐卧在圆环中的小鳄鱼,小鳄鱼描绘的活灵活现,模样活泼可爱,给整个商标带来了鲜活的视觉冲击力。

引证商标一为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二除了文字之外,虽然也有图形要素的加入,但图形外观非常的普通。二者的整体外观同申请商标有截然不同的视觉印象效果。

其次,从商标的显著部分来看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坐卧在圆环中的鳄鱼图形。

引证商标一为纯文字商标,文字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二虽有图形的加入,但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仍然是以占据了较大版面的文字为主要识别要素,因此,引证商标二的显著部分依然是文字构成要素。

可见,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存在明显的视觉性差异,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同二引证商标区分更加明显。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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