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认为广东源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源丰公司)在果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粤劲”商标,与其在酒等商品上享有的“劲”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劲牌有限公司(下称劲牌公司)对前者提出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广东丰原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该案争议商标为第9365327号“粤劲”商标,由广东源丰公司于2011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5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劲牌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劲”“劲JING及图”“劲酒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据了解,劲牌公司据以引证的上述商标分别为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商标、第1599515号“劲酒及图”商标、第5005334号“劲”商标,上述商标权利人均为劲牌公司,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
劲牌公司的主张得到商评委的认可,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广东源丰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原告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如被撤销将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粤劲”与3件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劲”的文字构成、呼叫极为相近,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在无需考虑引证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即可判定争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酒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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