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贝钰美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4类服务上的第12595605号“
”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商标属性、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共存不至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任何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形式,而二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中牙齿被设计为一个呈欢迎姿态的拟人化牙医形象,商标整体轮廓为圆形;引证商标一图形是一个正在授课的牙博士形象,引证商标二图形为一个乐队指挥家形象,且二引证商标均以图形本身为外观轮廓。申请商标按照我国相关公众对中英文商标的呼叫习惯,通常称呼为“yá guǎn jiā”,二引证商标无呼叫因素。另外,申请商标设计传递出绿色、安全和环保的理念,二引证商标设计简单,无显露明显含义。
第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同二引证商标的实际区分度。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