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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诉告手机销售者 索赔75万

    发布时间:2014-11-28

LV多少女人的梦想,很多不法商贩看到了商机,“山寨”再“山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披露,受理了LV公司诉被告范某、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万元。

据悉,LV公司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表示,其是国际知名的旅行用品及时尚产品公司,拥有诸多知名商标品牌。经申请,相关图形商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上。同时,LV公司在中国也办理了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6、9、14、16、25、28类商品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珠宝、首饰、钟表、文具用品、服装、体育和运动用品等,但尚未包括手机商品。

LV公司调查发现,被告范某、林某未经其许可,在经营的商铺内大量销售标有相关注册商标的手机等商品。

LV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虽未包括手机等商品,但其注册商标已完全满足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

现两被告的行为属侵害商标权人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如果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切记不要轻言放弃,更不要闭门造车,可以向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解决疑难问题,以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同时,中细软还呼吁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应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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