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
马某不安安稳稳地做生意,却打起了借驰名商标生财的主意。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利益,私自购进带有“希努尔”、“SINOER”商标的吊牌、领标等辅料,委托他人加工或自行组装带有上述商标的衬衣、腰带、领带,并将这些产品通过物流公司出售到山东省内多家“希努尔”男装专卖店,涉案金额高达36万余元。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未取得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私自组织加工生产并销售该公司所有的“希努尔”、“SINOER”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马某系初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马某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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