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播于各大媒体的品牌广告再次让美国林肯汽车备受中国消费者关注。今年4月17日,“林肯”品牌重回中国市场,并发布了品牌战略规划以及今后两年的产品规划。据悉,早在2005年,“林肯”已经进入中国市场,但由于销量不佳,2008年“林肯”品牌退出中国市场。“林肯”此次带着福特公司为其注入的数十亿美元资金,希望重新开拓中国市场,并将其作为福特公司全球扩张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林肯”品牌所有者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下称福特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LINCOLN”商标遭遇驳回。
申请商标为第10303962号“LINCOLN”商标,由福特公司于2011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汽车及其零部件领域)、替他人推销(汽车及其零部件领域)等服务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9月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福特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即第915780号“LINCOLN”商标、第9395291号“LINCOLN ASSOCIATES”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并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福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已经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福特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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