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铤而走险,扰乱市场秩序,就应受到严惩。近日,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南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回顾
2012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联系到南某购买欧朗德品牌散热器。南某与自称是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杰(另案处理)联系,并使用微信将欧朗德品牌散热器的合格证、商标、散热器的外部特征等照片发给李某杰,让其按照图片中显示的样式制作。2013年8月23日至9月初,南某将李某杰发来贴有“ALLDE+图案+欧朗德全能”商标的假冒散热器共20068台销售给李某,李某共向南某支付货款472600元,南某从中获利30440元。
2013年9月8日,经商标持有人北京二丁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南某销售的欧朗德牌散热器商标为假冒注册商标。2013年10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某违反了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假乱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472600元,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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