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两家企业围绕一件“LILANZ”商标而对簿公堂。因不满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利郎公司)在开胃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LANZ”商标,利郎国际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栋梁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林栋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8272717号“LILANZ”商标,由利郎公司于201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林栋梁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该申请未获得支持后,林栋梁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了解,利郎公司始创于1987年,系一家集设计、生产、营销于一体的中国商务男装品牌,现该公司旗下拥有“利郎LILANZ”等品牌。林栋梁为利郎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主营商务酒的生产与销售。
引证商标为第3121752号“利郎LiLang”商标,由林栋梁于2002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由英文字母“LILANZ”构成,与引证商标“利郎LiLang”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共存于开胃酒等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林栋梁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栋梁诉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仅英文字母有“Z”与“G”之差,而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和呼叫上也十分近似;同时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利郎”与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译的关系,两者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由英文字母 “LILANZ” 组合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利郎”及英文字母“lilang”组成。两商标字母部分“LILANZ”及“lilang”均由6个英文字母组成,仅在尾字母上存在差异。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近似,如并存使用在开胃酒等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故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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