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喜达屋集团旗下的五星级酒店艾美酒店在中国欲将“AI MEI”商标申请注册在家具、枕头等商品上,遭遇在先确权的“Aimer”等系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随后,艾美酒店有限公司(下称艾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9284653号“AI MEI”商标,由艾美公司于2011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艾美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了解,艾美酒店起源于法国,后被美国喜达屋收购,该酒店现今在全球50多个国家拥有100多家酒店,2006年9月艾美酒店首次进入中国,目前在中国经营有8家艾美酒店。
引证商标分别为第6530701号“Aimer”商标,由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第6746610号“AIMI”商标,由辽宁省自然人纪某于2008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毛毯、枕巾等商品上;第6884108号“ANMEI及图”商标,由江苏省常熟新安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枕套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裁定对申请商标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艾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艾美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视觉效果明显不同。申请商标对应的中文“艾美”是艾美酒店的中文名称,“艾美”与其对应的申请商标“AI MEI”在实际使用中已经与原告建立了固定的联系,申请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AI MEI”与3件引证商标大部分字母相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正确。艾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知名度。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张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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