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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HONDA”商标本田汽车状告商评委胜诉

    发布时间:2009-07-09

  本田(HONDA)在日语里的发音近似于“HongDa”,而重庆力帆集团申请在摩托车类产品上注册“力帆·轰达”商标被商评委核准注册。本田为此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记者昨天(8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商评委撤销原有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1982年,本田在我国获准注册“HONDA”商标。1999年,重庆力帆集团申请注册“力帆·轰达”商标,并获得通过。本田认为,“力帆·轰达”与“HONDA”读音近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商评委则称,市场一般对“HONDA”商标的理解为“本田”,两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


  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定,“HONDA”发音接近于汉语拼音“HongDa”,与被异议商标中的“轰达”读音近似。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者对商品来源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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