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规定施行后,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驰名商标这块金字招牌既然不能亮相了,那还有啥用?有的企业则觉得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凝聚多年的声誉好不容易获得的驰名商标,现在全面禁用于商业活动,很多寄托于“驰名商标”上的商业规划也不得不中止,多年心血付诸东流。这些模糊认识,反映了企业对新《商标法》立法宗旨和创立驰名商标本意的不理解。因此,有必要深化对新《商标法》的宣传,并正确加以引导。笔者认为,在实施新规背景下,工商部门要引导企业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驰名商标的“功课”。
一、引导企业正确看待驰名商标的功效,调整“创驰”心态。在宣传新《商标法》时,要帮助企业了解我国创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和此次修改驰名商标制度的背景及用意。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商标争议。而现实中,近几年来驰名商标出现了严重的异化,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有些企业甚至通过人为“制造”打假对象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进而获取政策奖励。为此,新《商标法》规定,一是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二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三是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见,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十分明确,新法纠正驰名商标异化问题很有必要,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品牌培育和健康发展。作为政府及工商部门,要当好企业品牌培育的“领航员”,实行正确的引导和激励;作为企业,要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法律本质和功效,端正“创驰”的指导思想,不能把它看做一种荣誉称号在商业活动中炫耀,而应把它作为必要时候维权的武器。
二、引导驰名商标企业用好“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着力打假维权。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是否驰名商标就排不上用场了呢?最近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正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这些规定表明,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获得保护的范围更广、获得保护的力度更大,当驰名商标企业遇到被侵权的情况时,手里的驰名商标就是一件很好的反击武器,它足以使侵权人受到严厉打击。因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虽然不再是一项荣誉,但这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东西。驰名商标企业要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用好用足自己手中驰名商标这件武器,理直气壮地打假维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驰名商标应有的价值。
三、引导驰名商标企业致力提高产品“含金量”和改进售后服务,走品牌建设之路。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不能产生“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想法,更不能将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在商业活动招揽顾客。工商部门要引导企业树立品牌建设观念,走品牌兴企之路,致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改进售后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管理和丰富企业文化内涵,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培育使消费者真正信得过、在市场叫得响的品牌。
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如果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切记不要轻言放弃,更不要闭门造车,可以向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解决疑难问题,以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