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天津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天津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该意见指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该意见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人必须是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贷款数额可由贷款人、借款人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该商标评估价值的50%。该意见还规定,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专用权价值的市场因素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吴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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