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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版《盗墓笔记》海报首曝光 曾因爆红频遭侵权

    发布时间:2014-09-01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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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微博上曝光了一组电视剧版《盗墓笔记》的人物海报图,引起了网友极大关注。这组海报不仅确定了《盗墓笔记》电视剧版五个主要人物的扮演者,其独特的“下斗”装扮更揭开了人物造型的神秘面纱,看点十足。

剧版海报首曝光 五大角色整装待发

2014年8月31日晚间,由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南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道行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爱奇艺联合出品的《盗墓笔记》超级季播剧,首次曝光“启程”版人物海报。

此次官方发布的海报宣告剧中五大角色演员人选终于尘埃落定,曾引起热议的主角“瓶邪”人选随着海报的发布也终于真相大白,之前网络上盛传的李易峰、杨洋均“榜上有名”,分别饰演“小三爷”吴邪和“小哥”张起灵,铁三角之一王胖子则由刘天佐饰演,张智尧饰演“三叔”吴三省,魏巍饰演“三叔”的得力助手潘子。

《盗墓笔记》首款人物海报,五大主要角色均以“下斗”造型出现,“三叔”吴三省斜挎背囊,满脸沉重,若有所思;潘子一身肌肉尽显硬汉本色,脸上的刀疤更增添了几分沧桑;王胖子身背战斧,拉紧手套的动作充满自信与轻松;“小三爷”吴邪手握双肩背包,眼神坚毅,利落有型;“小哥”张起灵眼神犀利,随身佩戴的黑金古刀在远方光源的照耀下闪烁着危险的光芒。

这组首次曝光的“启程”版人物海报,五大角色均以背影示人,背景采用暗黑风格,配以风云和闪电,似乎意味着前途未卜的凶险,而来自远方的一束神秘光源,将五位主演的侧面轮廓衬托得十分肃穆,更添了几分诡秘氛围,充满神秘气息。

盗墓笔记

(《盗墓笔记》电视剧版首款海报)

在《盗墓笔记》之前,网络上就曾爆发过关于小说被翻拍成电视剧的大讨论,大部分网友抱怨翻拍电视剧制作不精毁了原著小说,为了给所有喜爱《盗墓笔记》小说的粉丝一剂定心丸,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盗墓笔记》电视剧版将由香港新生代导演郑保瑞监制并执导,剪辑师、美术指导均启用曾获得金像奖的大师级人物,力图还原原著精髓,相信这样的制作阵容也会让粉丝们更加期待。

人红是非多 《盗墓笔记》曾频遭侵权

2006年3月,天下霸唱在网上发表《鬼吹灯》小说,火爆一时,成功开启中国小说界的“盗墓时代”。2007年《盗墓笔记》的横空出世将盗墓小说推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盗墓笔记》自出版以来,便长期占据国内各大图书销售排行榜榜首,获得超百万读者狂热追捧,其作者南派三叔凭此作名满天下,跻身中国超级畅销书作家行列。

《盗墓笔记》自2007年开始连载至2011年第8册大结局出版,热度从未减少过,时至今日,自书中延伸出的天真无邪与高傲冷峻的“瓶邪”CP组合、十年之约等话题依然是网友热议的对象。但是人红是非多,《盗墓笔记》在这7年之中也并不总是像看起来那么顺利。

盗墓笔记侵权

2009年,《盗墓笔记》出版方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和磨铁文化公司以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店家杨某、李某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三名被告。认为三被告盗版《盗墓笔记》,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2011年,南派三叔携手东东、月鹿两位画手推出了《盗墓笔记》漫画版,受到读者追捧,但在2013年,南派三叔却在微博发表声明,称被《盗墓笔记》漫画改编作者欺负,直言两人在离开创作团队后仍打着“盗墓”旗号营销同人作品,认为其行为严重侵权。

2014年,南派三叔发现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人人网站上将《盗墓笔记》改编成网络游戏,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于是以该公司侵犯其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为由,将人人网和新浪互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106万。

2014年6月,因电影制作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拍摄电影,南派三叔将上海承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此前其与该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费用。

图书衍生品受追捧 尊重作者勿侵权

一部热播剧、一首热门歌曲、一本畅销书的商业价值往往不止于作品本身,作为知名度高、传播力广的热门作品,其市场价值无疑是巨大的,版权人或公司会利用作品的热度进行全面开发,其衍生品往往涉及各个领域。这也引来了一些不法商家的关注。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顶着热门作品的名号进行不法商业活动,同名游戏、手办、漫画、电影层出不穷,侥幸心理的存在及巨额利益的引诱往往令他们忽略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作者著作权。

盗墓笔记漫画

(《盗墓笔记》衍生品——漫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十七项权利,并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来自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中细软专家解释道,“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在内的多种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中细软专家表示,具体法律条款或相关疑问都可来中细软进行免费咨询,中细软将提供最权威最专业的服务。

“侵犯了著作权人正当权利的不法行为,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细软专家提醒道。

同人作品引争议 因爱而生是否侵权?

在因作品大热引发的各种现象中,同人作品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存在。

这种由漫画、动画、游戏、小说、影视等作品甚至现实里已知的人物、设定衍生出来的文章、图片、影音、游戏等都被称为同人作品,这些同人作品或是对原作中的情节进行再创作,或是利用已知的人物进行与原作无关的“原创”。同人作者大多是出于对原作的热爱,为原作的作品弥补“假想”的空白才创作的,可以说,同人作品是“因爱而生”。

盗墓笔记创作

(《盗墓笔记》同人创作)

同人界可以说是一个高产的行业,每个热门的作品背后都有无数的同人作品,一直以来,同人作者们都有一个疑虑:同人作品算不算侵权?

“严格意义来说,同人作品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的。”中细软专家分析道,“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间内,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原著进行改编。”

我国对作品改编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间内,未经授权的同人行为及其二次创作的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不经著作权人授权,无论是发布盗版作品还是对作品进行改编,都属于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范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很少有著作权人对同人作者的创作进行追究,一方面,同人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原著的一种炒作,有利于提高原著的人气;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同人作者是出于对原著的热爱才进行创作,同人作品大都不会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此著作权人也就默许了这种现象的存在。

中细软专家在此向企业和个人作出预警,同人创作都是出于对原作者及原著的尊重和热爱,若有不法商人借此途径进行商业活动,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相信著作权人也会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希望各企业与个人予以警惕,尊重作者权利,切勿做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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