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高价的名牌花生油成为个别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王某等三名被告人制作假冒花生油灌装后贴上假冒的注册商标,并进行售卖,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根据相关法规,对杨某、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贾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2012年5月份左右,为获取非法利益,杨某想出了生产销售假冒花生油的“点子”,并为此从王某处购买了一套食用油灌装设备和一宗假冒的“胡姬花”商标。后王某不仅传授给杨某制作假冒花生油的方法以及提供勾兑用的棉籽色拉油及花生油,还亲身参与进来,与杨某、贾某共同参与灌装假冒花生油。用价格较低廉的棉籽油进行勾兑,再贴上包装,一桶“名牌”花生油在杨某的院子里就此出炉。
经查,王某多次安排贾某运输罐装好的假冒花生油至青州、淄博等地销售,同时,杨某也多次销售假冒花生油至河口区的几个小超市及青州、淄博等地。2013年3月,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民警将杨某等人抓获,并从其仓库查获34桶假冒“胡姬花”花生油(销售均价70元)、8桶假冒“鲁花”花生油(销售价138元),货值34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王某为杨某提供造假用的生产设备、造假原料、假冒的注册商标并传授生产方法、销售产品,贾某为王某、杨某运输生产设备、造假原料、假冒的注册商标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的商品,杨某涉案数额9万余元,王某涉案数额11万余元,贾某涉案数额11万元元,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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