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圣象集团认为“圣象维纳斯”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在汉状告3家木业公司及一物流公司法人代表,索赔1000万元。市中院判令一木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圣象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次性赔偿原告200万元。
据了解,去年8月16日,圣象集团向市中院诉称其商标专用权遭侵犯,认为北京森泰木业、湖北艾文迪公司生产、销售“圣象维纳斯”地板,涉嫌侵犯“圣象地板”的商标专用权;湖北道博木业和武汉舵落口物流公司法人代表陈林(化名)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和提供物流,也侵害了“圣象地板”商标专用权。
森泰公司辩称,圣象集团指控的“圣象维纳斯”不是该公司生产;道博公司辩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与他们无关;艾文迪公司辩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不是他们生产;而陈林说,“圣象维纳斯”是别人推销过来的,在听说该地板属侵权产品后就停止销售了。
市中院认为, 圣象地板请求赔偿1000万元的观点,是建立在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事实情况是,不能认定被告公司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行为成立。
因此,法院将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综合考量艾文迪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的50万元上限,酌定被告赔偿200万元;陈林明知道圣象集团注册商标的存在,仍销售侵权商品,酌定赔偿20万元。(柯美学 王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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