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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当事人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4-08-19

近日,巩留县工商局依据新《商标法》查处一起商标侵权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标值1.09万元侵权商品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7月初,在巩留县某商品展销会上,张某销售的电池表面及外包装盒上均标注有注册商标“南孚”字样。

经“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该批电池进行检验,认定该批电池属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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