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打开音乐之门”文字注册商标持有人钱先生将北京音乐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称北京音乐厅在广告、海报中使用“打开音乐之门”用于相关演出活动的宣传,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钱先生在起诉书中称:钱先生是“打开音乐之门”文字注册商标持有人,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北京音乐厅分别于2013年6月18日、6月19日、6月26日在《法制晚报》上刊登“打开音乐之门”广告,并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在其公告栏和展示栏及地铁广告栏展示“打开音乐之门”系列节目海报以及向公众发放宣传册、节目单。
钱先生认为,北京音乐厅的上述行为非法使用了钱先生的注册商标,侵犯了钱先生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诉至西城法院,请求判令:北京音乐厅停止在报纸、公告栏、展示栏、宣传册上使用钱先生享有的“打开音乐之门”商标, 停止以“打开音乐之门”的名义举办演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钱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40000元人民币,并在国内主要报刊刊登道歉声明,向钱先生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据了解,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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