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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一名为“潘石屹寿材”的微博发布了如下信息:
随后,潘石屹微博中回复此信息“抗议!”而不少网友也加入了讨论,认为潘石屹应该就此提起诉讼,认为“潘石屹名人堂礼仪文化策划中心”注册(潘.石屹panshiyi)商标涉及到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大众所熟知的潘石屹,SOHO中国的董事长,地产界大碗。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他人是否有权利以其名字注册商标,这就涉及到有关“名人的姓名商标”的问题。就此我们向北京中细软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士就此现象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论名人的姓名商标
名人商标是姓名的一种,是指:以有名的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的主要部分而使用或注册的商标。而所谓名人在大众印象中就是指那些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某一领域能让大众记住并广泛被认知的人物。这个人物可以是明星、艺术家,可以是政治家,也可以是历史名人。总之会引起公众和传媒的关注,如果用于商业用途的话,会提高相关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接受度,从而与商业利益挂钩。也正因为很多企业认识到了从中的利益关系,“名人商标”应运而生。
一、“名人商标”之现状
其实在“眼球经济”现状的驱使下,“名人商标”的情况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了。像之前的“泻停封”牌止泻药、“流得滑”牌字迹涂改液、“膨立圆”牌丰乳霜、“王小鸭”牌羽绒服、“爱戴”牌安全套等等,都有一种让消费者哭笑不得的效果。而这些似“名”非“名”的商标不仅得到了相关部分的许可,还真就印在了相关产品上,供消费者“消费”。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不乏名人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他人以名人的真实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名人姓名的谐音或变更拼音、字画等作商标注册,与名人重名注册个人姓名商标,使用已故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同名人姓名相关的形象因素作商标注册的几种情况。
二、“名人商标”之审查
以历史人物和公众人物的姓名作商标涉及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易造成产源误认,是否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相关问题。中细软认为,在“潘石屹”事件中,关键在于购买寿衣的消费者会不会因“潘.石屹panshiyi”误认为是盖房子的潘石屹搞的。
1、就历史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如“岳飞”(汽车照明设备);“鲁班”(油漆、木工机械);“黄道婆”(棉线、棉布);“秦始皇”(贵重金属、服装)等商标取其正面形象,在商标审查中同于普通商标,大多只涉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因为相关历史人物的历史事迹易伤害民族感情,如“慈禧”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0条一款八项,以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会被驳回申请。
以近现代历史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则依据《商标法》第10条一款八项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禁用条款,予以严格限制。
2、现代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与普通姓名商标审查的不同点在于,依据《商标法》第28条、第29条,在审查之前,首先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这其中包括申请人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况),然后再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
3、党和国家的领袖人物、活跃在当今政界的领导人以及已故的第一辈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名人商标”之忍受义务
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就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与公众人物有关的公共事件时,该公众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而公众人物姓名权利与忍受义务在商标审查中也是有一定体现的,在对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进行商标审查时,对于不可能预先规避的情况,需要公众人物承担忍受义务。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超188万件,达1881546件,商标词语资源并非无限,可以说是几近枯竭。在这种情况下,“名人商标”的现象悄然兴起,甚至出现人名抢注事件,发生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但也不乏如“李宁”服饰,产品借力名人,“名人商标”成功的范例。所以中细软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只能就“名人商标”给出如下建议:人名商标被他人先行注册的当事人,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争议。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名人姓名的商品化保护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名人姓名权保护上存在立法真空,因此在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现象发生时,名人本人通过司法的方式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姓名权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即便最终拿回姓名商标权,所耗时间、人力、物力也可想而知。
“潘石屹”被注册,既然潘石屹知道了,那最终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我们不得而知,不妨大家也来为老潘出出招!对于有意向用名人姓名做商标的朋友,建议您还是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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