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两男子以“金乐活”胶囊假冒“金之纳”胶囊销售,非法获利14万余元。日前,经市北法院审理,二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处罚金7万元。
据悉,张某是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与某公司业务经理陶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代理销售“金之纳”纳豆胶囊。但是,后来因双方不合,对方停止了供货。张某得知浙江某公司也销售日本生物科学研究所进口的纳豆胶囊,不过叫“金乐活”,并签订了代销合同。
与此同时,张某某联系张某想要进“金之纳”胶囊,张某回复现在代理“金乐活”,进货便宜。为了赚取差价,两人商议后将“金乐活”装在“金之纳”包装盒内进行销售,很快销售4000余盒,共获益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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