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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第11235697号“自生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4-07-18

案情简介:

申请人——重庆市久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1235697号“自生源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第G938441号注册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235697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G938441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及呼叫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不同。

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仅由单一的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中汉字“自生源”的加入,使其在视觉上更加丰盈饱满,这也使得二者在整体外观上产生了极大的视觉差异。

其次,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构图设计、图形效果有明显的区别。

申请商标是由三条粗细不等的弧线构成,其中,一条月牙状的长弧线位于顶部,在其右侧由上到下依次排列着两条树叶状的短粗型弧线,构成弧线的粗细、形状及摆放姿势截然不同,显示出了凌乱的美感;引证商标是由四条粗细相等、长短不一的弧线依次叠加形成的一个大半圆的图形,构成弧线的层次感极强,直观来看,好似侧观短发头像时头发的平面图形。可见,二者描绘了截然不同的事务,给消费者完全不同的视觉认知效果。

第三,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汉字“自生源”,引证商标仅有单一的图形构成,故此,图形是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由此可见,二者在显著部分方面不具有共性。

第四,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含义和呼叫方式不同。

申请商标“自生源”中的“自”有自力更生、自强不息之意;“生”的含义为生命、生生不息的意思;“源”为源头、万事开头之意,商标整体象征着申请人企业强大的生命力,经久不衰、生生不息,不断开创新天地的美好寓意。识读时的发音为“zi-sheng-yuan”。

引证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不具有特定的含义和识读要素。

综上,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不存在共性和近似性因素,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标签: “自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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