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香港李福记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1417118号“城中老号”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第1676835号注册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417118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1676835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差别。
申请商标仅有四个汉字构成,属于文字商标;引证商标由图形+汉字+字母三部分构成,属于图文组合商标,其在构成要素上明显的丰满于申请商标,再加上文字部分构成数量、字体设计等方面的显著差别,使得二者在整体外观上产生极强的视觉差异。
其次,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含义截然不同。
申请商标“城中老号”的含义为“城市中非常古老的字号”。引证商标“中诚”可以释义为中间的城市、城市的中心等等,可见,二者所表述的事务截然不同。
再者,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读音差别巨大。
申请商标“城中老号”呼叫时的发音是“cheng-zhong-lao-hao”,包含四个音节;引证商标“中诚”的读音为“zhong-cheng”,仅包含两个音节,二者首尾字的读音明显不同,对于以汉字为母语的中国消费者而言,不会造成混淆性的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不存在共性和近似性因素,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指定使用的“钻石”等珠宝类商品上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