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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傍“名牌 ”终获刑

    发布时间:2009-07-01

  商标是各种产品的身份证,名牌产品之所以出名,主要是其包含的驰名商标赢得了公众的认可。有些人为了牟利,便搭驰名商标的“顺风车”,傍“名牌”。6月28日,光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及罚金90000元。

  被告人唐某于2007年11月在其家中用低档酒灌装成假白云边、金谷春、五粮液、剑南春、卢州老窖等高档名优白酒数百件,并用从外地购买的假酒瓶盖、商标、酒盒等进行包装,销售到光山县城关及泼陂河镇、商城县等地。非法经营数额为18万余元,已销售假冒商标产品非法所得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制售假酒,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已售出假冒产品数量较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轻,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的判决。(李国强 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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