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醒来吧宝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11323341号“WAKE UP BABY”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WAKE UP BABY”译为“使婴儿认识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为由,作出了第ZC11323341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没有仅仅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禁止注册商标之列。
第一,申请商标“WAKE UP BABY”由动词词组“wake up”和名词“baby”组成,依据普通消费者对英文的认识水平,中文翻译为“醒来吧,宝贝”。可见,商标局将其译为“使婴儿认识到”是不准确的,不是一般公众所能知晓和认同的。
第二,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是以传授知识及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为主,服务方式为授课、发行、写作、作词、作曲、拍摄、组织演出,与“WAKE UP”没有任何关联,没有直接描述服务的特点;申请商标的服务对象是学生、作者、影视文化传播公司、教授、学者、演员、模特,“BABY”不是服务的对象。
二、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是由三个英文单词组成,从含义上看,意在于通过传授知识使人获得提升;从外形上看,申请商标英文字母的起笔和落笔均经过艺术处理,同时以字体加粗处理使申请商标更加醒目、突出,具有了很强的设计感,已经不是单纯的文字;从呼叫上看,申请商标为有含义的动词词组和名词组成,其较容易被消费者认知而后呼叫。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服务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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