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起诉一家信息科技公司, 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时苹果也因为 iTunes 应用商店审核流程一并成为被告。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原告称, 自己2007年5月开发了某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平台, 2010年7月开发完成上线运营并且取得注册商标。2012年11月开始开发网站同名的 iOS 应用, 2014年4月 iOS 应用开发完成。 随后在苹果网站注册, 将 iOS 应用提交给 iTunes 商店审核。
但是苹果驳回了上架申请, 理由是已经有同名 iOS 应用存在。原告搜索发现, 被告使用和自己网站一样的名称开发了 iOS 应用, 并且上架 iTunes 商店有一段时间了。因此原告多次提出异议, 要求苹果下架被告的 iOS 应用, 让原告自己的 iOS 应用上架. 但是苹果依然驳回申请, 或者未予回复。
原告认为, 两被告的行为导致自己损失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 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目前上海市第一中院已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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