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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4-07-03

昨日,争议已久的河北邯郸女子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索丽榕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索丽榕负担。

这场持续大半年的“友阿”商标纠纷案,最终以湖南友谊阿波罗集团的胜诉结束,“友阿”还是友阿集团的“友阿”。

纠纷由来:谁先注册的商标“友阿”?

原告索俪榕认为,她早在2006年3月22日申请注册了“友阿”这一商标,享有在先权,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集团虽经合法注册,但与原告拥有的商标权冲突,应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判定。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分别注册的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者公司字号虽同为“友谊阿波罗”,但绝非“母子”,且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1.03%的股份,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母子公司关系。

被告方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索俪榕申请注册商标前,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已对“友阿”享有在先权利,“友谊阿波罗”商号产生于2000年,并迅速成为知名百货零售服务品牌。“友阿”与“友谊阿波罗”之间具有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被告作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承继其百货零售业务的同时,也承继了其百货零售品牌。

双方的争论焦点一直围绕在:“友阿”商标的在先权利、双方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三个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友阿”已具有商业标识功能,不构成侵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审判决定:自200年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成立以来,“友阿”这一“友谊阿波罗”字号的简称就开始出现在政府机构的公文以及各大主流媒体的报道中,友阿阿波罗控股公司通过经营各类门店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声誉,“友阿”作为被告的控股公司的简称被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认可并使用,具有商业标识的基本功能。

所以,“友阿”文字与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一对应关系,也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是基于自己经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追踪:湖南友谊阿波罗已提出“友阿”商标的撤销申请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金笑表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的商标超过三年未使用过,想使用的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对方拿不出来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一直在使用该商标的话。“事实上,原告在2004年注册了该商标后,从未使用过。今年1月份,我们已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中,同时,我们也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友阿’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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