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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天天渔港”假酒案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4-06-30

2013年7月,工商部门在“天天渔港”查出多瓶假酒,所涉金额高达100多万元。此前,成都市中院一审曾判决“天天渔港”赔偿三酒企68万元。25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于日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天天渔港”及其直接责任人、贩酒商三方提起公诉。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奇圣告诉记者,若罪名成立,“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田明(化名)、贩酒商陈涛(化名)将被处以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据介绍,生产制造假酒的秦世(化名)尚在追捕中。

案件回放:低价促销的竟是假冒名酒

据了解,2012年底,陈田明联系陈涛,采用不签合同、不收货入库、不要发票、不要随附单的方式采购茅台酒。直至2013年7月案发前,陈涛多次以低价向秦世(在逃)购买100余件(每件12瓶)假冒茅台酒,后供应给“天天渔港”。据陈涛交待,其购买的假冒茅台酒,均是秦世使用低价同类香型白酒灌装到茅台酒瓶中。期间,陈田明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向陈涛银行卡转账100万元。

同时,陈田明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等方式将堆放于“天天渔港”大堂的“茅台”酒进行促销;并以同类型的手段将“五粮液”和“国窖1573”销售给顾客。

2013年7月3日,成都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扣押其正在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共1120瓶、五粮液酒24瓶、国窖1573酒7瓶。

之后受工商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结论均为假冒产品。

2013年8月,三酒厂分别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天天渔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4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天天渔港”被判赔偿68万元。

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诉

据介绍,对于一审结果,“天天渔港”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还未开庭。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天天渔港”不仅不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白酒的采购、销售进行溯源,而且向工商机关提供虚假销售证据,隐瞒其酒类采购来源,导致无法溯源。该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天天渔港”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采购,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并且数额巨大,其已经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因此,该院追诉了“天天渔港”公司单位犯罪,并于2014年6月19日将陈涛、“天天渔港”、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田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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