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进几元一瓶的低档酒或者几十元一大桶的散装酒,在家中调制倒装一下,摇身一变就成了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一瓶的高档酒。当这种“酿酒”方法被数以万计的复制后,其利润之高、收益之大简直令人咋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沉浸在发财美梦中的“酿酒”师们,梦破之时留下的只有满腹悔恨。6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韩向东、叶文珍、武云菲、李焕金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1日,被告人韩向东、叶文珍为赚取高额利润,经合谋后由韩向东提供酒瓶、商标、防伪标志等原料,由叶文珍负责灌装和包装,将散装白酒装入贴有各种名牌商标的酒瓶中,假冒名酒对外出售,共出售名酒24103瓶,经调查总价值为140万余元。2012年6月,被告人武云菲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了韩、叶二人的“致富门道”,积极申请加入,并多次运输销售假冒白酒。其后,她的好友李焕金于当年12月加入,伙同叶文珍假冒名酒共计100瓶,经调查货值50000元。
2013年1月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焕金、叶文珍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收入,在与韩向东合伙假冒白酒的同时,偷偷地另制假酒,由李焕金提供原料、酒瓶、商标、防伪标志等商标标识,在叶文珍的家中将散装白酒装入名牌酒瓶中,共假冒名酒102瓶,经调查货值27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向东、叶文珍、武云菲、李焕金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向东、叶文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武云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焕金在第一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二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李九宾 刘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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