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李国泉法官做客凯原法学院,带来题为“商标民事案件审判实务”的讲座。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主持。
李国泉有着非常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曾作为主审法官审理了“LV”商标侵权案和“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多起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件。他结合自己的审判实务,详细介绍了上海二中院商标审判实践的现状与特点、商标司法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并作案例分析。

李国泉首先介绍了上海二中院从2002年到2013年商标民事案件的收案情况。从图表数据来看,二中院的收案数量自2008年达到顶峰之后突然下降,这种趋势与法院管辖权的重新界定有关,即一审案件的标准放宽,中院的办案压力减轻。案由以侵权为主,比例高达全部案件的92.5%,结案方式多为调解和撤诉。此外,在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港澳台案件较多,其比例可达全部案件的32%。
李国泉总结了上海二中院商标审判实践的特点,即涉外港澳台权利人作为原告(占44.4%)的案件胜诉比例较高,并且此类案件原告在提出侵权诉讼的同时往往提出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判决适用法定赔偿规则居多;驰名商标认定较为谨慎,提出驰名认定案件共24件,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共5件,占21%;不予支持的达13件,占54.2%。
李国泉还通过对六起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评论,谈及商标司法保护中的重点法律问题。他以“武”字商标案为例,介绍了对商标显著性因素的考量问题,还通过对新旧《商标法》的“商标近似”进行解读,指出应当采取直接比对、隔离比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等方法和标准,对是否构成商标混淆行为进行判断。
李国泉还讲解了“好美家”商标侵权案、“星巴克”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COACH”商标案、“罗托克”商标案等案例,分析了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权利冲突的解决、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保护、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责任认定、法定赔偿规则的适用等问题,并列举了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举证义务的条件,即说明侵权商品的真实提供者、其合理合法的进货渠道、合理价格以及主观无过错等。
现场互动中,李国泉就同学们提出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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