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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第10595435号“LICCI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4-06-19

案情简介:

申请人——圣博兰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0595435号“LICCICO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0595435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10136452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的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及呼叫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性,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不会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从商标的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上来说,申请商标的图形为两个相对的黑白天鹅;而引证商标一的图形是两只黑色的紧挨着的鸟;引证商标二是由两个字母“S”交叉形成的两个重叠的心形图案。加之,申请商标中字母“LICCICO”同引证商标一中文字部分的明显不同,及和引证商标二构图设计和颜色的差别,使得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产生强烈的视觉性差异。

其次,从商标的显著部分上来说,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字母“LICCICO”,引证商标一的显著部分是汉字“媛雅利”,引证商标二的显著部分是整个图形,可见,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具有共性和近似性。

再者,从商标的呼叫方式上来看,申请商标“LICCICO”识读时是对单个字母的发音,引证商标一识读时是对汉字“媛雅利”的发音,引证商标二是图形商标,不存在直接的呼叫要素。可见,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上截然不同。

综上,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存在明显的视觉性差异,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自始就将其作为“女装”等商品的主打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其独特的品牌风格,在相关行业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标签: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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