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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EUCA”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4-06-19

案情简介

申请人——我路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第11183482号“EUCA”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服务项目上,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183482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申请理由,主要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肴。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独自设计的,具有显著性,两商标整体构成元素有较大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由英文字母“EUCA”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EUCA”是申请人品牌,其含义是优雅、舒适、魅力,主要体现年轻女性热爱生命、独立自由的生活态度,展现自我个性一面。而引证商标仅有“蝴蝶”图形组成,属于纯粹的图形商标,一般公众只能通过蝴蝶的图形来理解它的含义,其构成元素是公众熟知的蝴蝶。

两商标唯一相似度是以蝴蝶为设计元素,但两商标的设计风格不同,申请人左侧图标中蝴蝶与外部设计风格化的圆环占同等比例,由此加大了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区别。

可见,两商标无论在构成元素还是组合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本不存在近似之说。

二、申请人商标拥有自己的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形成一套独特的运营模式,根本不存在恶意抄袭或复制引证商标。

申请人品牌自投入市场运营之后,拥有自己品牌的服装专卖店,专卖店形象、服装、运营方式都具有统一规定,都显示着申请人商标的独特性,申请人商标经在互联网、专卖店大量宣传和使用,一致得到消费者的好评,并没有出现消费者无法辨识而产生误导公众的情况。

通过分析,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区别,其是不存在抄袭或复制引证商标。

三、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公司主要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女装企业,申请人品牌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产生很强的显著性,公司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在运营方面,有着与众不同的经营理念,自己生产、设计、运营,主打品牌是以“流行时尚”运营为主,产品的多样化、产品的新潮、独特,得到更多消费者认可和信赖。并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占据稳定的市场份额。

复审结果:

经过中细软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EUCA”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以上观点为中细软法务部律师结合本案情况所做的针对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还要考虑具体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来综合判定。

最后,对我司代理“EUCA”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喜获成功,再次表以祝贺!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标签: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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