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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注销 申请转让商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6-29

  诉请别人按约定将一商标转让给自己,但法院审理查明诉争的商标早已被注销。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将商标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未能获得协议约定的商标不是被告造成,故原告主张赔偿一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样未能获得支持。

  协议约定转让商标年4月,梁平某发酵制品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90067号“巴实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一类。1999年9月,该公司又注册了第1311679号“巴实及拼音、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

  年7月15日,本案原告邱某与该发酵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在邱某承包经营期间,即2008年4月,该发酵制品公司将其整体资产(包括巴实牌注册商标)出卖给了本案被告谢某。据悉,当时邱某对这一情形是知晓的。当时,邱某、谢某以及该发酵制品公司还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邱某与发酵制品公司自愿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本属谢某的巴实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邱某,届时由发酵制品公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于2008年4月20日前到梁平县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协议还约定,发酵制品公司如不协助办理,给邱某造成的损失,由发酵制品公司承担责任,谢某负连带责任。

  转让未果诉至法院三方协议签订后,发酵制品公司和谢某未能将协议约定的“巴实”注册商标转让给邱某。为此,邱某在去年8月26日,以发酵制品公司清算组、谢某为被告,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邱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巴实”牌(文图)注册商标的过户义务,并赔偿一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原告邱某当庭撤回对发酵制品公司清算组的起诉。同时,邱某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谢某将‘巴实’牌一类商标转让给原告”;后邱某提出要求将该商标申请权转让给原告。

  但庭审查明,早在2007年4月27日,发酵制品公司注册的第990067号“巴实及图形”商标就有效期满。而该公司在此商标有效期满前及之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均未申请续展注册。且在同年11月,该商标已被梁平另外一家酒厂注册。

  因商标注销而败诉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发酵制品公司原注册的第990067号“巴实及图形”商标,在原、被告签订三方协议前已有效期满,且在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应当由商标局注销。“也就是说,三方协议中约定转让给原告的‘巴实’注册商标不应当是该商标,而应是当时有效的第1311679号‘巴实及拼音、图形’商标。”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但现在原告并不要求转让第1311679号商标,其要求转让的是第990067号商标。

  因此,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因签订协议时,发酵制品公司已不享有第990067号商标的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该商标转让给他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而原告未能获得协议约定的商标,不是被告谢某造成。即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赔偿一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样不能获得支持。(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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