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9月11日申请注册第11480224号“Dr.CJ”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腹带、矫形带、紧身腹围、助听器、医疗仪器、”等服务项目上,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0899324号“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0899371号“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作出了第ZC11480224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申请理由,主要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肴。分析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呼叫、含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不会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由四个英文字母组成,对其呼叫发音为“D-r-C-J”四个英文字母的发音。申请商标构成来源于申请人主打商标“瓷肌医生”,其实质是对“瓷肌医生”的对应翻译。而“瓷肌医生”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的联系,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延伸设计,具有合法的来源。
而两引证商标只是由图形构成,为单纯的图形商标,俗称“哑商标”,没有具体的发音和含义。
可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呼叫、含义上差异明显,不存在近似之说,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分辨。
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由上文可知,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主打品牌“瓷肌医生”,“瓷肌医生”商标已经在先大量使用,享有良好的声誉,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占据稳定的市场份额,消费者已将“瓷肌医生”同申请人建立其唯一对应的联系。而申请商标“DR.CJ”明显可以看出是对其在先商标的变形翻译,一直被申请人作为主商标“瓷肌医生”的搭配商标使用,在相关公众眼中,其早已同申请人及其产品建立起唯一指定的联系。
复审结果:
经过中细软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Dr.CJ”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以上观点为中细软法务部律师结合本案情况所做的针对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还要考虑具体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来综合判定。
最后,对我司代理“Dr.C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喜获成功,再次表以祝贺!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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