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诈骗团伙试图通过伪造法院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6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主犯黄某某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也分别领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浙江某针织公司委托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将其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方某遂联系到黄某某办理此事。
黄某某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虚假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电子稿传给范李平。何某某则用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中院假公章在虚假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盖章。
2012年1月,方某陪同浙江某针织公司代表毛某来到南昌,由何某某带到南昌中院审判大楼门口。按照何某某的分工,张某某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装有虚假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的档案袋交给毛某。
事后,黄某某收到方某通过银行转来的12.5万元,范某某、何某某等人分别分得赃款0.5万元至5.5万元不等。2013年7月,黄某某等4人主动到南昌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黄某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公文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范某某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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