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辉和赵丽是20多年的夫了,然而从去年开始,他成了原告,赵丽成了被告。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王辉诉称,2010年,他和赵丽以家庭财产作资金,共同创办了一家个体户品牌,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李丽的名字。2013年,赵丽瞒着他,把一个在扬州已经小有名气的品牌转让给了吴明,转让价格为28万元。
王辉认为,上述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他作为个体户的“掌门”之一并不知情,赵丽擅自把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商标转让给吴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2013年,他在老家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撤销该协议,然而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王辉的起诉。王辉继续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过依旧没能让他如愿。
今年5月份,他再次到邗江区法院起诉,这一次他不再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而且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战火又起
借新法“东风”申请叫停转让行为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赵丽完全可以先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执照,他们的商标也就随之注销,再由吴明抢注这个商标。
然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却给这种行为戴上了“紧箍咒”,假如王辉确实不知情,或者利益受损,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赵丽即将实施的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进行“行为保全”,说白了就是在没有宣判之前,对这一行为“暂时叫停”。
新《民事诉讼法》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王辉得知这一法律条文,于是向邗江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希望法院裁定暂不允许赵丽注销那个个体工商户执照。
一波又起
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邗江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王辉提出的保全事项属于行为保全,他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在审理这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结束之前,如果不禁止赵丽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将可能导致王辉的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赵丽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这也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我市发出的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由于目前这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案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王辉对赵丽“侵吞夫妻共有财产”的指责是真是假还不得而知,不过两人的感情已经风雨飘摇,赵丽曾起诉离婚。赵丽诉称,他们结婚之初关系还不错,但是由于工作原因,双方长期没有生活在一起,导致感情日渐淡薄,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行为保全”让耍无赖者
没了后路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表示,发出了首张“行为保全”禁令,对于今后合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一制度和千家万户都密切相关。
法律专家指出,日常的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有些被告耍无赖,要么偷偷转移财产,要么采取各种行为规避法律制裁,在以前,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简而言之就是对被告的财产暂时冻结,让他不能随便转移,可是有些行为还是能一定程度挑战法律权威。例如某公司老板拖欠民工工资被告到法院,即使民工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保全的财产不够支付工资,那么工人依旧不算胜诉,而以前的话,老板是可以申请注销自己的公司的,这样一来,工人日后想找公司讨薪,难度就更大了,而有了“行为保全”,就是一切可能干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这样一来民工就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老板禁止注销公司,会更利于维权。“这仅仅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很多诉讼都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