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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片仔癀状告厦门八宝丹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4-06-05

距今年1月向漳州中院起诉厦门中药厂八宝丹商标侵权4个月之后,片仔癀和上海医药先后发布公告,称收到福建省食药监局《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有关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福建省食药监局表示,希望两家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使用、影射或通过溯源考证等形式触及对方的商标,更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夸大宣传。

“片仔癀”和“八宝丹”同是国家保密品种,由于配方、功效相似,常被拿来比较。

2014年1月,片仔癀起诉厦门中药厂“八宝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3000万元,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17日正式立案。

片仔癀在公告中列举了被告厦门中药厂的几大“罪状”——在报刊、自己的药品宣传中对片仔癀大肆侵权,利用广告、虚构事实、不正当对比、诋毁挤压片仔癀药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法律责任。

片仔癀在诉讼中提出几大请求,包括被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产品“八宝丹”在中国大陆、香港、印尼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立即停止将“片仔癀”与“八宝丹”作不正当的对比等虚假宣传,并在内地主流媒体以及香港、印尼等地媒体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上海医药下属控股子公司厦门中药厂对上述控诉予以否认,坚称公司产品“八宝丹”与“片仔癀”同宗同源,并聘请律师应诉。

对于两家公司的纷争,福建省食药监局在《意见》中表示,鉴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部门已明确两者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功能主治以及各自的知识产权,希望两家企业本着客观、诚信的原则,尊重各自的知识产权,友好相处,和谐竞争,保护好各自的品牌,共同推动福建省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福建省食药监局的这一“调停函”,上海医药在公告称将以此意见为基础,与相关部门、企业进行协商并积极应对,而片仔癀方面则未作出回应。

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因对管辖权存在异议,还要等省高院裁决后,再进行相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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