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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镇秋:贯彻实施新《商标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24次常委会通过,后经1993年2月和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修正。现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明确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们把这次修订的《商标法》称为:新《商标法》。

新《商标法》内容的新意多、亮点多,对原《商标法》有53处修改,突出拓宽商标的维权渠道,提升商标的维权效能,其要点有:

一、加大保护未注册商标力度

原来未注册商标被侵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造成许多未注册商标在合理存在的同时,没有得到合法保护,使未注册商标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新《商标法》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因特定关系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强化了对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合理、合法保护,力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制止商标注册领域内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声音商标的注册

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标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之中,是社会自然生产、生活发展的自然结果。目前,国内外许多知名商家已拥有自己特有的声音标志,例如:摩托罗拉的“Helle Moto”;恒源祥的“羊羊羊”等等。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对于商家来说是个难得的商机,可以充分挖掘声音商标所代表的无形价值。

三、驰名商标禁止用作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被动保护,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基本原则,回归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位。对驰名商标拥有者而言,新《商标法》意味着,企业要想获得竞争优势,不能再利用驰名商标过度营销,因为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的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所以,新《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以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广告宣传、展览等其它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总之,生产经营者必须千方百计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并优化用户感受,从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的创新之路,新《商标法》已经奠立了一块基石。

四、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条款

商标代理业长期处于无准入条件、无法律严格规范约束、行业管理不完善的状态。由于法律缺失和管理缺位,商标代理行业中虚假代理、不正当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也给商标代理行业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新《商标法》有关商标代理的条款,由原来的一条增加到四条,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概括新增加条款的内容,主要是:确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工作应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强调必须承担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具有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不得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商标;重申了代理机构只能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限制自身注册;设立行业惩戒;规范商标事务的操作和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同时明确违法后果,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总之,新《商标法》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必须诚信经营,并针对不断出现的各类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作出纠偏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只有以诚信为本,才能真正保障委托人利益,也有利于自己所处在的商标代理市场的不断完善。

贯彻实施新《商标法》的建议

为了更有力地贯彻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实施《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提几点意见建议:

一、深层次地进行修改后的《商标法》和《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聚焦民生热点,加强《商标法》的执法巡查,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三、深化《商标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联动,加大商标维权力度。

四、借助媒体的参与力量,强化宣传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充分揭露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总之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促进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上海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共创上海商标事业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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