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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中院成功调解8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6-05

日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8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被告从案件中汲取教训,日后将守法经营。

原告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鞍山四隆花园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鞍山景子街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广场分公司、辽宁百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兴隆百货有限公司、鞍山市佳泰乐百货有限公司等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帽、皮带、钱包等伪劣产品,影响了原告的企业形象,并给原告的商标品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及合理的支出3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因原告系国内知名企业,而被告系国内知名连锁超市或鞍山本地知名企业等因素,民二庭高度重视案件的审理,安排业务骨干刘晓强担任审判长,与青年法官宋锦、郭盈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批案件,并组织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的罗林副庭长带领合议庭的成员专门系统地研究了与商标侵权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为成功审理本案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送达起诉状副本阶段,合议庭就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审理,合议庭安排8起案件同一天开庭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贯彻“注重调解”的民事办案原则,在通过庭审掌握了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后,采取分别谈话和共同协商的方式,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真诚的沟通、交流。一方面打消了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另一方面详细向各被告宣讲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及判例。在被告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从而为成功调解本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合议庭一整天耐心细致地反复做工作,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各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了赔偿责任,并承诺不再销售侵犯七匹狼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终这8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束,民二庭在这8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始终贯彻了司法为民的精神,践行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宗旨,各方当事人都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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