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字样被禁止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或将面临十万元罚款。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个月后,记者走访了德州市多家商场发现,部分商品仍在打着“驰名商标”的旗号销售,也有部分商品包装上的“驰名商标”字样被“中华老字号”取代,目前商品存在“驰名商标”和新包装共存的状态。
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一大型商场,记者发现除多种酒类,像老干妈、德州牌扒鸡、酱菜、金针菇等保质期相对较长的食品包装袋上仍印有“驰名商标”字样。而同样的德州牌扒鸡的外包装上出现了新旧包装共存的局面,外包装上“驰名商标”的字样被“中华老字号”取代。记者注意到,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都在2014年5月份之前,而 “中华老字号”字样的扒鸡的生产日期在2014年5月21日。
对此,记者采访了工商局商标管理科的有关负责人,她表示,对于在五月一号之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可销售,直至售完。
记者了解到,“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正是对驰名商标的价值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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