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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能定终身 鹿王商标纠纷升级

    发布时间:2009-06-25

  近日,内蒙古鹿王羊绒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鹿王)与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鹿王)之间的商标纠纷进一步升级。江苏九鹿王由于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北京市高院。6月中旬江苏九鹿王商标纠纷研讨会在京召开,该案引起了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强烈关注。


  内蒙古鹿王于1996年8月2日申请注册鹿王及图商标,随后又于1997年4月21日申请注册鹿王KingDeer及图商标。经过多年发展,鹿王已成为我国羊绒制品业的领军品牌,并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辽宁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九鹿·王NineDeerKing商标,2002年被核准注册,2004年该公司将商标转让给江苏九鹿王。2005年6月24日,内蒙古鹿王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经审查,商评委认定,虽然九鹿·王商标中间有一分隔符,但仍然可以读成九鹿王。两商标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上区别不大。鹿王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九鹿·王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鹿王商标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2008年11月1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8〕第26104号裁定:九鹿·王商标予以撤销。


  江苏九鹿王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4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定,两商标构成相似,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在江苏九鹿王召开的商标纠纷研讨会上,该公司代理律师顾兆坤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九鹿·王商标注册时核准了一次,转让时又核准了一次,这足以表明两商标不相似。该公司负责人称,几年来,公司投巨资推广品牌,撤销九鹿·王商标将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会后,不少媒体就此案发表文章,其观点多对江苏九鹿王表示同情。那么,此案究竟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商标分会主席马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只是一场极其普通的商标纠纷案。他说:“注册商标不是终身制,存在瑕疵的商标随时有被撤销的风险,企业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解决的办法是,尽可能申请或受让显着性强或与他人在先商标有显着区别的商标,更应注意别与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沾边,否则风险更大。”


  他指出,从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商评委的裁定和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江苏九鹿王之所以对商评委的裁定和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是因为对《商标法》的理解有误。据马翔介绍,《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异议和争议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这些程序来解决商标注册中可能出现的瑕疵,这些程序是商标权利人进行事后救济的有效手段。多年来,在大量的商标注册纠纷案件中,《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使许多在后注册的近似商标被异议掉或通过争议而被撤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因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提出争议申请而被商评委撤销的并不少见。


  马翔认为,商标局对九鹿·王商标转让予以核准,也不能说商标局认可了九鹿·王商标与鹿王商标不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的审查仅限于转让人是否将其相同、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并不对转让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进行审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客座研究员黄晖博士对此案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说,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申请时不得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虽然商标局进行过一次实质审查,但《商标法》允许在先权利人既可以在商标注册前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争议,目的就是为了尽量减少近似商标共存以及消费者混淆误购的可能。


  黄晖指出:“当然,出于对在后商标稳定性的考虑,《商标法》也规定了在先权利人5年内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再享有撤销权。因此,由于在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和网上公开知悉哪些商标已注册,这种风险应当由在后申请人包括受让人预见并承担。国外商标法律甚至规定败诉一方还需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这也体现了对商标申请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负责的态度。在本案中,九鹿·王商标的受让人在受让1年后即遭到在先权利人提出争议申请,应当对争议结果有充分的准备,这时投入巨资推广品牌显然存在较大风险。其他经营者也应从中汲取教训。”


  据了解,北京市高院将于今年7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九鹿·王商标究竟会有怎样的命运,我们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 刘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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