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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严查“驰名商标”广告

    发布时间:2014-05-20

新《商标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要求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新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业主,广告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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