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吴江法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过举证、辩护等一系列环节后,公诉人与辩护人就宋某的量刑建议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在量刑方面,公诉人考虑到“宋某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而辩护人也列出7点缘由,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其中一点便是宋某违法犯罪是为了赚钱养家,而非为了奢侈享受或是危害社会。
今年42岁的宋某是江苏宿迁人。2013年8月,宋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在被逮捕前,宋某通过网络,从广州购入假冒的惠普硒鼓商标、包装盒及防伪标识,再将回收的废旧硒鼓吸粉、加工,贴上惠普的商标、标识,包装成型后,销往吴江多个耗材商店,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原料都是废旧的硒鼓,主要是手工加工,经打印机测试可用后,批发给吴江的耗材店。”庭审中,宋某供述,自己在向耗材店推销假冒惠普硒鼓时,会告知店主这些硒鼓是仿制的,价格通常也只有正品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
“看到市场上有人卖假冒的硒鼓后,我为了生计,也干了这个。”宋某说,自己并不知道已经触犯了法律。
在庭审中,辩护人介绍说:“宋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妻子也因为工伤而影响了工作能力,在家里照顾孩子,全家的负担都压在宋某一个人身上。”
虽然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向法院给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但宋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给商标持有者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假冒注册商标不仅侵犯了商标持有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公诉人介绍说,在现阶段社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日益加大。
当庭审判长没有做出判定,将择期开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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