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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冒用他人商标谋取高额利润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16

陈某父子为谋取高额利润,冒用某知名品牌商标生产加工香鸡柳食品进行销售,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刑。

2013年8月,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在侦办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时发现,自2012年以来,沂源县张某为谋取高额利益,在沂源县销售假冒某名牌商标的鸡柳,销售金额巨大。侦查发现,张某销售的假冒名牌鸡柳系从莒县陈某处购买,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月,沂源县公安局将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移交到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接案后,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和现场取证,最终查明,陈某是莒县某村村民,于2011年建立鸡柳加工厂,主要加工生产鸡柳和连心脆,但由于刚开始业务量少,发财心切的陈某便起了别的心思。

陈某交代,他从网上联系到家住潍坊的一个生产假冒某知名商标鸡柳的男子,并从男子处获得知名商标塑料袋,但由于该男子后来失去联系,塑料袋并未使用。2012年2月,陈某在与沂源县张某联系业务中,告知张某自己存有知名商标塑料包装袋,张某在明知包装袋是假冒的情况下,仍然为陈某提供了此种注册商标鸡柳的包装箱样品,由陈某找人大批印制。

陈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自诸城等地购进鸡肉,并自行制造竹签,利用私自印制的包装箱和包装袋,大量生产鸡柳并张贴知名商标标识,生产出的鸡柳由陈某父亲驾车运至日照某水产公司销售给张某。据悉,自2012年2月份至2013年8月份,陈某父子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商标鸡柳近2万公斤,销售金额23余万元。

陈某父子因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最终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缓刑。陈某父子暂时谋取了利益,但结果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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