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是某公司老板,其公司从2011年起在深圳市罗湖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制造印有“三星”、“LG”和“摩托罗拉”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盒。2011年9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谷某某公司的办公场所内将谷某某抓获,并缴获已加工完毕的假冒产品。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印有LG和三星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与纸张均系伪造,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其关联企业并未授权谷某某的公司加工、生产、存储、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定谷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宇认为,谷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已达追诉标准,检察院以谷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到的罪名都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人们关注商品本身,往往忽略生产商品外包装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本案罪犯行为是生产手机盒,在手机盒上印刷注册商标,这些手机盒最终的流向应该就是用来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提醒我们不但要关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要关注这些不起眼的外包装,只有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打击,才能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愈演愈烈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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